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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申请

中国专利申请

泰州商标注册公司介绍:我国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3类。其申请材料和审核过程都各不相同,因此需要的时间也不相同。

发明专利比实用新型专利下证所需的时间长很多,原因是发明专利要经过实质性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发明专利申请步骤为:

1、发明人提供交底材料给代理公司,我们一般10天左右完成修改撰写工作,形成法律文件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过程中可以要求提前公开声明,要求实质性审查,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加快专利审查速度。

2、专利局一般2-3个月左右完成初审,如果合格的话就进入公开阶段了,专利局一般6-10个月左右公开发明申请文件,不同的领域的发明可能存在时间上的不同。

3、专利局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性审查时间一般为18-24个月左右,由于国家要加快知识产权的审查的速度,未来可能会有所缩减,实质性审查期间,审查员就发明的实质内容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问题与申请人沟通(委托代理机构的跟代理机构沟通,以确定发明合适的保护范围),经过多次修改后才能经过实质性审查阶段。

4、在专利授权之前专利申请人会接到一个“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整个通知书上会明确您所要缴纳的年费是第几年,这个就是“首年年费”,这个数字就是“首年年度”,这个“首年年度”在年费计算器中需要使用的参数之一。

5、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

6、3个月之后您就可以拿到属于自己的专利证书了。

以上是发明专利的申请具体流程及时间,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话,再国内是没有实质性审查阶段的平均授权时间为6-12个月左右。

一、合伙企业是什么?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设定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有什么?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同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依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有什么特征?1、合伙企业由各合伙人组成2、合伙企业以合伙协议作为其法律基础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注册合伙企业申请材料序号材料名称填报要求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2经办人身份证明验原件;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3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验原件;走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时不需提供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股东为市商事主体的可以免提交主体资格证明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合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6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签署7《企业设立登记(一照一码)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

为什么这些企业都耳熟能详呢?因为他们本身的科研实力最终造就了他们的品牌。而也因为商标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促进了这些企业的快速发展。如果您也想保护自己的品牌,那么商标注册机构哪家好?我们更专业的我司代理机构,是您的首选。

那么今天我们也科普一下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有哪些呢?

注册商标途径一,商标注册企业可以去北京,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商标申请,需要提供各类资料,资质,以及费用即可。

注册商标途径二,商标注册企业也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的。以上两种注册商标的途径,哪种注册商标的途径更方便呢?我们现在就为大家分析下,通过专业代理机构这样的途径申请商标的好处。商标注册申请是非常看重时效的,每个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时候,是需要争分夺秒的,注册商标最怕的就是耽搁。如果别人比您更早申请注册了,那么后来者就不能再注册了。并且相同或者相似都不可以,因此,选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争取更快的时间来提交申请,避免被其他人提前申请了。

商标注册申请的专业性非常强,平常没接触过申请人如果是自己提交申请,肯定是有麻烦的,但是,如果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去申请注册,那么注册申请工作将会变得简单许多,并且更加有专业保障。另外商标注册企业常年进行商标注册,各行各业都接触过,而且,在设计商标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设计水平高,而且,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因此,选择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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